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研究生(含博士)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素质人才的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金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中心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参评学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没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没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没有无故旷课和不按时注册现象,没有无故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7.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学制内在校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8.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9.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原则上从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需在相应的培养层次期间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荣誉,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指标分配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学院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评选办法、评审程序,组织评审等。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由学校下达,学院根据各专业研究生人数、综合表现等情况划分评选指标,并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公益活动等因素在全院范围内综合评定。具体指标分配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由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与评审办法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有效排名直接推选国家奖学金;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直接推选国家奖学金;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直接评选国家奖学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身份在《J. Am. Chem. Soc.》或《Angew. Chem. Int. Edit》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并且第一单位为湖南科技大学的直接评选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定量考察以第一学年的课程考试成绩为基础,综合考察参加学术活动、科研成果和平时表现等因素,按以下公式进行积分评定:
Q=0.4Q1+0.1 Q2+0.5Q3+Q4+Q5-Q6
(1)Q1的评分标准
Q1考察研究生学习成绩情况,重修课程成绩按70分计算,免修课程成绩按该课程最高分计算,一年级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二年级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所有课程考试成绩都须做归一化处理,具体方法如下(以甲同学为例):
a.查询甲同学所学一门课程的成绩为N1(重修课程成绩按70分计算;免修课程成绩按该课程最高分计算),以该课程年级最高成绩T1为基准换算成100分,求出换算系数R1=100÷T1,甲同学换算后成绩的标准分为A1= N1×R1;
b.依次计算甲同学所有课程的换算成绩An,总标准分为Sn=A1+A2…+An;
c.最后将甲同学总标准分Sn除以所学课程门数n得出Q1,计算公式为Q1=S n /n。
(2)Q2的评分标准
Q2考察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学术、政治学习活动(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学术会议、理论学习等)的情况,总分为10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以每次活动的签到记录为准)。
(3)Q3的评分标准
Q3考察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教研教改论文除外)、申请专利、科研获奖等。计分方法如下:
先按以下各项标准计算所得分数N1,再以本年度参评研究生在该项所得最高分数T为基准换算成100分,求出换算系数R =100÷T,得出该研究生标准分为Q3= N1×R;其余研究生在该项的标准分为:Q3= Nn×R。
(a)论文评分标准
论文类别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顶级期刊 |
权威期刊 |
SCI其它期刊 |
EI源刊 |
CSCD (A) |
CSCD(B)或一般 |
国内一般 |
国 际 |
国 内 |
分/篇 |
12 |
10 |
8 |
5 |
4 |
3 |
1 |
1 |
0.5 |
备注 |
期刊分类以学校科技处当年认定为准 |
说明:只计算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的论文(共一作的论文仅排名第一作者加分),已在网上刊登的录用论文凭网络刊登复印件按相应论文分值的85%计算;CSCD论文范围以学校科技处公布的为准,其中A类和B类论文以学院确定的刊物为准。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报告加5分,国内学术会议上做报告3分。以会议通知的日程安排名单为准。
b.专利评分标准
只计算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公开的加2分/项,获得授权专利加10分/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公开的加0.5分/项,获得授权专利加2分/项。
(4)Q4的评分标准
Q4考察研究生参与校、院研究生分会或班级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情况。各级学生干部在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加分: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部长、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加3分,校研究生分会各部门副部长、院研究生分会副主席加2.5分,院研究生分会部长和各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等级别加2分,院研究生分会副部长、各党支部副书记及各支部支委加1分,管理工作以担任干部的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引起了市级以上媒体关注的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酌情加1-2分。
(5)Q5的评分标准
奖项名称 |
等级 |
排名第一 |
排名第二 |
排名第三 |
排名第四 |
“挑战杯” “互联网+” |
国家级一等奖 |
直推 |
12 |
8 |
6 |
国家级二等奖 |
12 |
8 |
6 |
4 |
国家级三等奖 |
8 |
6 |
4 |
2 |
省级特等奖 |
8 |
6 |
4 |
2 |
省级一等奖 |
6 |
4 |
2 |
1 |
省级二等奖 |
5 |
3 |
2 |
1 |
省级三等奖 |
4 |
2 |
1 |
0.5 |
学科相关的其它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10 |
8 |
6 |
4 |
国家级二等奖 |
8 |
6 |
4 |
2 |
国家级三等奖 |
6 |
4 |
2 |
1 |
省级特等奖 |
6 |
4 |
2 |
1 |
省级一等奖 |
5 |
3 |
1 |
0.5 |
省级二等奖 |
4 |
2 |
0.5 |
/ |
省级三等奖 |
3 |
1 |
/ |
/ |
全国行业协会一等奖 |
3 |
1 |
0.5 |
/ |
全国行业协会二等奖 |
2 |
0.5 |
/ |
/ |
全国行业协会三等奖 |
1 |
/ |
/ |
/ |
Q5考察研究生的其它获奖情况。以团队形式参加各类竞赛按照上述表格记分标准加分,非团队形式,仅对排名第一的研究生给予加分;同一作品按获奖的最高等次进行加分,不累计;获省级创新论坛竞赛奖仅第一完成人加分(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获奖作品原则上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由于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加2分,获得校级综合奖励(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加1分。其它情况经院评审委员会审议酌情加分。国家级百佳党员加10分、省级百佳党员加5分、校十佳学生党员加2分。
(6)Q6的评分标准
Q6考察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表现情况,包括寝室和宿舍公共区域卫生、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及其他日常管理规定等,计分方法采取总分倒扣分的模式:卫生拒检扣0.1分/人/次、卫生不合格扣0.1分/人/次,违反疫情防控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被学院通报扣0.2分/次,疫情期间要求每日健康打卡而未打卡累计次数达3次扣0.1分/次,此基数上每增加1次增扣0.05分/次,因个人原因造成实验室、寝室等公共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度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其他日常管理不良表现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可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的科技成果必须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所有参评论文必须查重并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有CSCD级别及以上的文章发表。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定性考核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按1: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察对象,经学院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名单。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按时交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申请参评的研究生须下载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两份),所有论文、专利、专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都须经由导师确认核实签字认可。学生成绩单须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核Q1的得分情况,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核Q3的得分情况,分管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审核Q2、Q4、Q5、Q6的得分情况。审核结束后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进行得分汇总。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推荐,初步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后,在单位进行5天左右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至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认真审议并予以及时答复。如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六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所有师生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都具有监督权,在评审推荐和公示期间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所有参评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所有研究生导师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推荐,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或是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学院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生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