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研究生(含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高素质人才的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学期发放。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指标分配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学院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成员,成员不得少于9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院将根据学校政策分年级按专业分派等级指标;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及对应金额如下表:
奖学金等级 |
硕士奖励金额(元/年) |
博士奖励金额(元/年) |
国家奖学金 |
20000 |
30000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13000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5000 |
12000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00 |
11000 |
注:①学校将依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②人事档案不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③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不享受奖学金。④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者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停止发放;待恢复学籍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发放;⑤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一等学业奖学金,原则上需在读研期间已获校级及以上政府的荣誉,上一学年已修学位课程无补考记录。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凡我院统一招收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者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有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3)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和偷盗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4)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
(5)人事档案不调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即未调入档案的研究生不参与本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分年级按照不同类型进行评审
1. 新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第一学年给予二等学业奖学金,调剂进入我院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第一学年给予三等学业奖学金。全日制博士新生第一学年给予二等学业奖学金。
2.硕士第二、三学年,博士第二、三、四学年,当年度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参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进行记分排序,其中Q3、Q4、Q5、Q6部分内容第二、三学年不得重复计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按时交到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处。所有论文、专利、专著、获奖证书的复印件都必须经由导师确认核实签字认可。学生成绩单须由学院研究生秘书签字认可。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项分值计分。审核结束后由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进行得分汇总。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推荐,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单位进行5天左右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认真审议并予以及时答复。如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生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科技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