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教通 〔2019〕 227号)及《湖南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7〕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选拔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高等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免试,是指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化学化工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院领导、系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
组 长:周 虎
副组长:周小明
成 员:周文革 唐子龙 郑柏树 陈 述 张培盛
黄昊文 曾坚贤 张崇华 赵云辉 岳 明
陈小庭 李国斌 刘灿军 黄念东 陈 建
秘 书:岳 明(兼)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按专业本届毕业生人数分配到各专业,不足1人及指标余尾的专业可推荐1人并进行遴选。“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硕师计划”)的名额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在化学专业择优推荐。
第四章 推荐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在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综合测评,实行择优选拔,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推荐: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等特殊招生类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须热爱教育工作,志愿到县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且所学专业原则上要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岗位学科一致。
第七条 推荐的学生在满足第六条的前提下,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二)前三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各专业排名前15%(“硕师计划”为50%)以内;在校期间,在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对学校有特别贡献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术特殊专长”),经院、校两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可放宽至30%。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不低于425分(710分制)或雅思成绩6.0分及以上或托福成绩80分及以上。
(四)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结果须在二乙及以上并符合教师资格证的办理要求。
(五)本科期间所修课程中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化学工程与工艺,能源化学工程专业),高等数学(所有工科专业)不能有补考科目。
(六)要求学生在推免工作进行期间,必须在校。如果需要外出,必须向主管院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私自外出者,以及其它违纪者,取消推免资格。
学院对申请推免生进行综合测评,然后按照综合成绩(CS)的高低确定推荐人选,若测评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原始学业成绩的学分绩点高低的顺序优先推荐。对同时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学生中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分由学业成绩分和附加分组成,学业成绩分占85%,附加分占15%。附加分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情况中取得的成绩。测评方法和细则如下:
综合成绩(CS)=学业成绩(AS)×85% + 附加分(ES)×15%
学业成绩(AS)=
附加成绩(ES)=
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计10分;到国际组织实习计8分/次;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志愿服务计5分/次,省级志愿服务计2分/次。该部分成绩占权重的20%,且分数上限为40分。
学生在校期间科研创新累计成绩(JRS)评分来源:一是学生在学科专业相关的竞赛中获奖,该部分成绩占权重的50%;对于团队获奖,排名第一的JRS得分权重为0.5,其他学生的得分权重为0.5/(n-1)(n为团队总人数);二是在主持的科研与创新项目(只认定负责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授权和申请的发明专利等,该部分成绩占权重的30%。其中主持项目只认定负责人,论文和专利只认定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JRS评分细则如下表:
学科竞赛类 |
竞赛类别 |
奖励等级与分值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政府组织的国家级学科竞赛 |
15 |
10 |
7 |
B:政府组织的省部级学科竞赛 |
7 |
5 |
3 |
C: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 |
5 |
3 |
1 |
D: 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 |
3 |
2 |
1 |
备注: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不同级别的竞赛,只算一次最高得分。 2.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指师范生讲课比赛,适应“硕师计划”。 |
创新实验项目 |
项目级别 |
分 值 |
备 注 |
A:国家级 |
4 |
同一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 |
B:省部级 |
2 |
C:校 级 |
1 |
科研论文类 |
论文级别 |
分 值 |
备 注 |
A:JACS、Angew及以上顶级期刊 |
30 |
由遴选工作小组认定 |
B:SCI一区期刊论文 |
15 |
SCI分区、EI检索和CSCD期刊参考学校上一年度奖励政策;出清样,对应得分乘0.8。 |
C:SCI二区期刊论文 |
11 |
D:SCI三区期刊论文 |
8 |
E:EI、SCI四区期刊论文 |
7 |
F:CSCD期刊论文 |
4 |
G:非CSCD期刊论文 |
2 |
发明专利类 |
类 别 |
分 值 |
备 注 |
授权发明专利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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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专利 |
2 |
应已获得专利公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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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术特殊专长”学生,科研创新成绩由推荐委员会认定。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要从严把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召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二)召开学生动员会,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报名,并解答学生的疑问;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化学化工学院优秀本科生推免综合成绩自评表》和《湖南科技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报名的学生按相关文件和本细则第四章推荐条件与要求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排出名次,择优推荐初选名单,并公示3日;
加强对推免生特殊学术专长的审核。学院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填写《“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申请“硕师计划”的学生还须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供需见面会,按照正式教师聘用和特岗教师录用程序进行考核和面试,签订《教师聘用合同》。未签订《教师聘用合同》者,不予推荐。
第九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及时接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录取通知,未按时履行手续者,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
第十条 取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负责,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保证学生咨询、复议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有直系亲属申请推免生的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院推荐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请复议,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复议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